仲裁裁決被法院撤銷案件將大幅減少
法制網北京9月2日訊 記者張維 仲裁的司法審查制度或將迎來重大變革!斗ㄖ迫請蟆酚浾擢毤耀@悉,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將國際商事仲裁司法審查中的逐級上報審查制度引入國內仲裁。如果這一研究最終落地,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其帶給中國仲裁的積極影響可謂深遠,意味著仲裁裁決被法院撤銷或不予執行的案例將大幅度減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所國際經濟法室主任劉敬東研究員的說法,這一制度專門“針對否決或者是撤銷仲裁裁決”。劉敬東是在北京仲裁委主辦的中澳經貿與商事仲裁新發展暨ICCA2018大會前期研討會上透露上述消息的。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國際商事仲裁采取的是逐級上報制度。即如果要否決或者是不承認、不執行一項國際仲裁的話,必須由地方法院上報到高級法院,然后再由高級法院上報到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決定。正是因為這項制度得到普遍認可,其經驗移植到國內仲裁的司法審查中,才被提上議事日程。
近年來,仲裁裁決因為各種理由被法院裁決撤銷或不予執行的案例并不少見,仲裁的司法審查標準不一也是其中一個原因。劉敬東的另一表態也讓仲裁界看到了問題解決的希望,“我們也正在采取措施,以提高全國對于仲裁司法審查標準的統一化進程”。
司法對于仲裁的態度與立場對于仲裁而言非常重要。據劉敬東介紹,近年來最高法院加大了力量,與仲裁界合作,來提升仲裁司法審查水平。最高法院采取了一系列具體措施來支持仲裁,包括司法進一步的公開和透明,“推動法官樹立一種支持仲裁的哲學和理念”,參與了ADR制度(包括仲裁制度)的改革,“致力于對于受理仲裁司法審查的各級、各類法官的培訓”。從前年開始,最高法院加大了培訓力度,與中國的著名高校和仲裁機構合作,對全國法院法官進行培訓。
此外,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在中國得到的支持也在增多。例如,在去年的一個涉及新加坡的仲裁案件中,最高法院允許法官對于涉外因素做了擴大解釋,支持了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我們非常準確地把握《紐約公約》相關條款的精神,對于《紐約公約》第二條第二款做了相當寬泛的解釋。我們還嚴格限制了對于公共政策的運用,并且明確違反了國家行政強制性法規,不等于違反公共政策。”劉敬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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